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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观执字第0020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程宏武与丁莉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宏武,丁莉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观执字第00205号申请执行人::程宏武,男,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被告:丁莉莉,女,回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观民一初字第0037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丁莉莉银行存款21305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房产、车辆及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文远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盛 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