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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142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高丽贞与郝志春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丽贞,郝志春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1424号原告高丽贞,女,汉族.被告郝志春,男,汉族。原告高丽贞诉被告郝志春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高丽贞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2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 媛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连瑞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