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142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高丽贞与郝志春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丽贞,郝志春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1424号原告高丽贞,女,汉族.被告郝志春,男,汉族。原告高丽贞诉被告郝志春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高丽贞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2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 媛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连瑞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