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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昆立民终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公占东不予受理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公占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昆立民终字第91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公占东上诉人公占东不服云南省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15)官法立字第1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14号裁定书以“一事不再理”之裁定,忽视已存在截然相反的生效判决的事实,不查清全案,与法律相违背。本起诉是在77号、53号判决后近二年才提出的,符合法律规定。且原77号、57号判决显失公平。综上所述,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以租赁合同纠纷为由起诉到法院,要求判令继续履行双方于2002年10月30日签订的《租赁合同》。而该合同经官渡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官民一初字第77号民事判决解除,该判决已生效。公占东的起诉属于重复诉讼,不符合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条件。一审法院所作裁定不予受理正确,本院应予维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万绍敏审 判 员  方 虎代理审判员  荆 瑛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法官 助理  李湘云书 记 员  杨皓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