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灞行非诉审字00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西安市环境保护局灞桥分局环境监察大队与陕西建工集团第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西安市环境保护局灞桥分局环境监察大队,陕西建工集团第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灞行非诉审字00008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环境保护局灞桥分局环境监察大队。法定代表人张巍,队长。委托代理人韩菊,女,西安市环境保护局灞桥分局环境监察大队工作人员。被执行人陕西建工集团第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环境保护局灞桥分局环境监察大队依据环缴费(2014)第25号西安市排污费缴纳通知书向本院申请执行陕西建工集团第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缴纳排污费862400元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审查过程中,西安市环境保护局灞桥分局环境监察大队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环境保护局灞桥分局环境监察大队环缴费(2014)第25号西安市排污费缴纳通知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爱芳代理审判员 田 雷人民陪审员 杨华丽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孙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