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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法民初字第0277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吴昌烈与沙坪坝金钥匙书店、安徽少年儿童出版社等著作权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昌烈,沙坪坝金钥匙书店,安徽少年儿童出版社,武汉新视线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2777号原告吴昌烈,男,1945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姜家中学退休教师,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沙坪坝金钥匙书店,其他信息不详。被告安徽少年儿童出版社,其他信息不详。被告武汉新视线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其他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昌烈与被告沙坪坝金钥匙书店、安徽少年儿童出版社、武汉新视线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昌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吴昌烈负担。审 判 长 周 莉 华代理审判员 贺 海 艳人民陪审员 冼 玉 梅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欧阳智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