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一初字第183-2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陈力玮与衡阳美仑颜料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力玮,衡阳美仑颜料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环境污染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183-23号原告陈力玮,儿童。法定代理人赵爱云。被告衡阳美仑颜料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地址:衡东县大浦镇交通街38号。法定代表人王全归,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力玮诉被告衡阳美仑颜料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的法定代理人赵爱云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法定代理人赵爱云起诉后在宣判之前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的法定代理人赵爱云撤回起诉。审判长 周书清审判员 肖 彬审判员 郭朋程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周 萍校对责任人:肖彬打印责任人:周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