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弋民一初字第0026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盛强与陈巧珍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强,陈巧珍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弋民一初字第00262号原告:盛强,男,1977年3月11日出生,汉族,高中学历,个体经营,住芜湖市弋江区。被告:陈巧珍,女,1979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大专学历,公司员工,住芜湖市弋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盛强诉被告陈巧珍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奕用于2015年4月7日以双方已达成一致处理意见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盛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1元,由原告盛强负担。审判员 沈世鸿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 果附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