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大执字第0156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张逸与张爱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逸,张爱珠,江苏大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中支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大执字第01567号申请执行人张逸。被执行人张爱珠。第三人江苏大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中支行,住所地大丰市人民南路90-1号。负责人杨剑,该支行行长。申请执行人张逸与被执行人张爱珠、第三人江苏大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中支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9日作出的(2014)大民初字第040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裁定将被执行人张爱珠所有的位于大丰市永泰国际广场公寓2号楼707室房屋过户给申请执行人张逸所有,另查明被执行人张爱珠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大民初字第0405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长青审判员 刘旭晨审判员 佘万卿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凯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