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保康民二初字第0048-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赵祖荣、蔡光国与蔡光国、王仕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保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祖荣,蔡光国,王仕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保康民二初字第0048-3号原告赵祖荣。被告蔡光国。被告王仕美,系蔡光国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祖荣与被告蔡光国、王仕美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祖荣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蔡光国、王仕美个人所有车号牌为鄂f×××××扬子牌轻型普通货车予以就地扣押。原告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赵祖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蔡光国、王仕美所属车号牌为f81775扬子牌轻型普通货车予以就地扣押。二、被扣押的财产由被告蔡光国、王仕美保管,在扣押期间内,不得转移、抵押、变卖、隐藏、毁损被扣押的财产。否则,依法追究责任。三、被扣押的财产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扣押的,应当在扣押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扣押期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杜少勇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杨占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