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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庄执字第23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马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某某,马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庄执字第236号申请执行人:高某某,男。被执行人:马某,男。申请执行人高某某与被执行人马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0日作出(2014)庄民初字第279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标的额:赔偿款74279.87元及利息,诉讼费3039元、执行费1075元(未交)。经查,被执行人马某有位于庄河市塔岭镇砖瓦房1.5间(房照号:某号,面积28.1㎡)。现申请执行人高某某申请查封。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马某所有的位于庄河市塔岭镇的砖瓦房1.5间(房照号:某号,面积28.1㎡)。二、查封期间由被执行人马某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马某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马某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马某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法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轶华代理审判员  张勋财代理审判员  付晓东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李 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