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中执异字第0000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李凯华与陕西鹏豪大观园旅游渡假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凯华,陕西鹏豪大观园旅游渡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中执异字第00009号异议人(申请执行人)李凯华,西安市碑林区李家村130号。委托代理人辛云霞。被执行人陕西鹏豪大观园旅游渡假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西万公路滦镇二道桥村。法定代表人高峰,该公司总经理。李凯华与陕西鹏豪大观园旅游渡假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安仲裁委员会于2008年11月27日作出的西仲调字(2008)第1115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陕西鹏豪大观园旅游渡假有限公司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李凯华于2008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09年1月4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凯华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申请,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本案在异议审查期间,申请执行人李凯华又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异议人李凯华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庆九代理审判员 王 炜代理审判员 盛崎森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张琦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