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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中速民终字第068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中建一局集团第五建筑有限公司与天展(天津)建材有限公司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AXXXX集团第X建筑有限公司,XX(天津)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速民终字第068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AXXXX集团第X建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XX,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XX,该公司法务。委托代理人马XX,该公司法务。被上诉人(原审原告)XX(天津)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XX,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XX,天津XX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韩X,天津XX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AXXXX集团第X建筑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5)滨汉民初字第39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认为,其持有双方2012年8月16日签订的合同中关于争议管辖法院有约定,约定为其住所地法院管辖,其住所地在北京市朝阳区,依据该约定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移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XX(天津)建材有限公司辩称,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请求依法维持原审法院裁定。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起诉上诉人所持双方2012年8月3日签订的合同,该合同约定双方发生争议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该合同中记载合同签订地点在天津市滨海新区境内。依据被上诉人起诉所持该合同,原审法院作为合同签订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法院驳回上诉人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景 新代理审判员  邓晓萱代理审判员  田 雷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何日升速 录 员  李 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