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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汝民初字第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18

案件名称

刘某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汝民初字第191号原告刘某某,女,1972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某某,男,1969年1月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属于行使处分其诉讼权利的合法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审判员  王朝霞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馨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