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海刑初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杨某某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海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伦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海刑初字第34号公诉机关海伦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某,男,,汉族。2012年2月22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海伦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2013年3月20日刑满释放。2014年11月29日因寻衅滋事被海伦市公安局行政拘留,2014年12月8日变更为刑事拘留,2014年12月22日经海伦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批准逮捕,同年12月24日由海伦市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海伦市看守所。海伦市人民检察院以黑海伦检诉刑诉(2015)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庭审中公诉机关认为本案需要补充侦查并建议本案延期审理,本院决定同意本案延期审理。于2015年4月1日恢复法庭审理。海伦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云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海伦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的妻子走失,其认为海伦市伦河镇德伦村村委会能知道其妻子的下落。自2014年11月15日至2014年11月29日期间,被告人杨某某三次拿杀猪刀去德伦村村委会,三次拿杀猪刀去李某某家里找德伦村村委会看屋的李某某让其告知其妻子的下落,其中一次遇见李某某,拿刀威胁李某某,如果李某某不说出杨某某媳妇去哪了就杀李某某。期间杨某某去村委会,进不去屋,就在村委会室外对李某某进行威胁。去李某某家持刀威胁,李某某不在家时,对李某某的儿媳妇进行威胁并扬言要杀李某某,并拿刀去本村赵某某家小卖店扬言要杀赵某某的孙子、本村冯某某、李某某甲、党某某的孩子。经侦查,被告人杨某某于2014年11月29日被公安机关在海伦市伦河镇北二道街抓获。被告人杨某某辩称,对公诉机关的指控犯罪事实有异议,不认为自己的行为是犯罪。经本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杨某某系海伦市伦河镇德伦村农民。2014年9月被告人杨某某在其家用铁棍将其妻子王某某胳膊打伤,王某某离家出走。被告人杨某某认为海伦市伦河镇德伦村村委会更夫李某某能知道其妻子王某某的下落。自2014年11月期间,被告人杨某某多次持尖刀去德伦村村委会办公室、李某某家中找李某某,并对其进行威胁,如果李某某说不出其妻王某某的下落就杀李某某。期间,一次到李某某家,李不在家,持尖刀对李的儿媳赵某某甲进行威胁,扬言要杀李某某。被告人还持刀去本村赵某某家小卖店扬言要杀赵某某的孙子、本村冯某某、李某某甲、党某某的孩子。2014年11月29日上午7时许,被告人又持刀去村委会找李某某滋事,李不在,随后又去李家用脚踢其家大门,本村支部书记杨某甲上前劝解,被告人非但不听还进行谩骂,杨某甲将被告人手中的尖刀夺下,并向伦河派出所报案。当日上午,派出所民警在伦河镇内将其抓获。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在卷,可证实从2014年11月15日开始,被告人杨某某先后五次持刀去村委会找李某某,威逼其找杨某某的妻子,李某某称不知道杨某某妻子在哪,杨某某说:“我不管那事,你不给我找到我就杀了你。”2014年11月29日上午7时许,杨某某拿刀去村委会找其,没有找到,又去其家里找,被杨某发现,杨某将杨某某的刀抢下,而后李某某报警。另外,可证实杨某某的妻子于2014年11月被杨某某打伤的事实;2、证人赵某某的证言材料在卷,可证实被告人杨某某先后三次持刀去其开的食杂店,称:“有些人,我早晚要杀他。”称要杀其和冯某某甲、李某某甲、党某某的孩子的事实;3、证人冯某某的证言材料在卷,可证实2014年8月上旬,被告人杨某某手持匕首对其称“我谁钱也不欠”,其与杨某某发生争吵,10月份左右,其听别人说杨某某要杀其孙子,11月21日左右,杨某某对党某某甲称:“放假时,我必须杀3个小孩。”的事实;4、证人党某某的证言材料在卷,可证实2014年11月20日,其从外地回家,在赵某某开的食杂店内,赵某某对其说:“你小心点,杨某某说要杀你孩子。”的事实;5、证人杨某甲的证言材料在卷,可证实其系海伦市伦河镇德伦村村委会党支部书记,杨某某时常酗酒闹事,整日兜里放把刀,还扬言要杀人家的孩子,还经常殴打他的妻子王某某。2013年12月份杨某某将王某某的肋骨打断三根,王某某离家出走后被哈尔滨救助站送回海伦。2014年11月29日早8时许,其看见杨某某持刀在李某某家门口踢门,其将杨某某手中的刀抢下后报警的事实;6、证人党某某甲的证言材料在卷,可证实其听人说杨某某要杀几个孩子,其听杨某某说:“我要是抓着哪个孩子我非得杀了他”的事实;7、证人赵某某甲的证言材料在卷,可证实其系李某某的儿媳,从2014年11月15日被告人杨某某先后五次持刀去村委会找李某某,威逼其找杨某某的妻子,李某某称不知道杨某某妻子在哪,杨某某说:“我不管那事,你不给我找到我就杀了你”的事实;8、证人代某某、李某某乙的证言材料在卷,可证实被告人杨某某持刀去赵某某家食杂店,杨某某称:“我媳妇要是再不回来,在学生放假之前我必须得杀死几个孩子”的事实;9、证人王某某的证言在卷,可证实其与杨某某系夫妻关系。夫妻二人感情不好,杨某某经常殴打其。杨某某曾经将其胳膊打折,其后离家出走去外地打工,回家后杨某某还殴打其的事实;10、海伦市公安局伦河镇派出所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在卷,可证实涉案铁把杀猪刀一把被依法扣押的事实;11、管制刀具鉴定书在卷,可证实涉案刀具符合管制刀具认定标准的事实;12、辨认笔录及照片三份在卷,可证实辨认人赵某某甲、杨某、李某某经辨认,辨认出涉案刀具为同一把的事实;13、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在卷,可证实被告人杨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的事实;14、黑龙江省老莱监狱释放证明书复印件在卷,可证实被告人杨某某于2013年3月20日刑满释放的事实;15、海伦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卷,可证实对杨某某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的事实;16、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在卷,可证实被告人杨某某先后六次持刀去找被害人李某某,并威胁李某某帮其找妻子。2014年11月29日上午7时许,其持刀前往村委会找李某某未找到,其持刀去李某某家里找李某某未找到,其在路上寻找,被杨某发现,杨某将刀具抢夺下来后,其前往伦河镇,在伦河镇北二道街被公安机关抓获。其还供认拿刀去本村赵某某家小卖店扬言要杀赵某某的孙子、本村冯某某、李某某甲、党某某的孩子的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为发泄情绪,借故生非,持凶器多次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杨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系累犯,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在庭审中,认为其行为不是犯罪的辩解理由,与法无据,其辩解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29日起至2017年6月2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韩 秋代理审判员  李大明人民陪审员  马贵生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闫 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