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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故执字第15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3-20

案件名称

郑某与赵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某,赵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故执字第150号申请执行人:郑某。被执行人:赵某。申请执行人郑某与被执行人赵某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日制作的(2014)故民一初字第775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赵某名下银行存款59721元或查封、扣押其家庭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柳拥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白 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