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故执字第15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3-20
案件名称
郑某与赵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某,赵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故执字第150号申请执行人:郑某。被执行人:赵某。申请执行人郑某与被执行人赵某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日制作的(2014)故民一初字第775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赵某名下银行存款59721元或查封、扣押其家庭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柳拥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白 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