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濉民一初字第0091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沈某与陈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陈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濉民一初字第00919号原告:沈某,女,1973年4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寿县,现住安徽省濉溪县经济开发区。被告:陈某甲,男,1981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原告沈某与被告陈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陈良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5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沈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少春、被告陈某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沈某诉称:沈某与陈某甲系自由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因双方均系再婚,沈某非常珍惜这段婚姻,在共同生活期间将其存款189000元借给陈某甲买车。婚后,陈某甲数次对沈某进行殴打,并将家具等摔坏,已无法继续共同生活。现请求判令沈某与陈某甲离婚,陈某甲返还借款189000元,非婚生子陈某乙由沈某抚养,陈某甲不负担其抚养费,诉讼费由陈某甲承担。原告为证明其诉讼主张成立,向法庭提交证据如下:1、沈某身份证复印件及陈某甲及非婚生子女户籍证明,证明沈某与陈某甲及非婚生子女身份情况;2、结婚证复印件一份,证明沈某与陈某甲系合法夫妻关系;3、出生医学证明,证明非婚生子陈某乙的出生情况;4、协议书,证明陈某甲于2014年7月8日分期付款购买货车一辆;5、欠条一份,证明陈某甲于2014年11月30日向沈某借款189000元。6、照片一张,证明陈某甲将沈某脸部打伤的事实。被告未予答辩亦未向法庭提交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独任审判员对沈某所举证据审核认定如下:沈某所举证据,均具有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本院均予以认定。根据上述认定的证据材料及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为:沈某与陈某甲系自由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现沈某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起诉要求与陈某甲离婚。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沈某与陈某甲系自由恋爱,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且沈某提交证据不能证实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沈某请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沈某要求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与本案无关联性,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不准原告沈某与被告陈某甲离婚;二、驳回原告沈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沈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陈良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 露附引用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