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民二(商)初字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上海宏图纸业有限公司与上海御富礼品包装设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宏图纸业有限公司,上海御富礼品包装设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宝民二(商)初字第181号原告上海宏图纸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将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熊志新,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被告上海御富礼品包装设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开富。原告上海宏图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图公司)与被告上海御富礼品包装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御富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施俊杰独任审判,于2015年3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宏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熊志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御富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宏图公司起诉称:原、被告之间存在长期业务往来,双方的交易习惯为连续送货、滚动结算。2013年10月至12月期间,原、被告共签订有六份《购销合同》,由被告向原告采购灰板纸,被告累计欠原告货款63,579.01元。根据六份《购销合同》的约定,需方应在合同约定的日期或者无约定则在交货后三十日内付款,如逾期付款,应每日按货款总金额的千分之一支付逾期违约金。截至目前,被告仍欠原告货款21,193.47元未支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1,193.47元;2、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21,193.47元为基数,自2014年2月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六的利率计算)。原告宏图公司就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1-1、2013年10月17日签订的《购销合同》、销售出库单;1-2、2013年10月21日签订的《购销合同》、销售出库单;1-3、2013年10月22日签订的《购销合同》、销售出库单;1-4、2013年11月4日签订的《购销合同》、销售出库单;1-5、上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价税金额合计26,385.54元);以上证明原、被告签订了总金额为26,385.54元的灰板纸买卖合同,原告向被告履行了供货义务并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2-1、2013年11月21日签订的《购销合同》、销售出库单(两张);2-2、上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价税金额合计18,170.35元);以上证明原、被告签订了总金额为18,170.35元的灰板纸买卖合同,原告向被告履行了供货义务并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3-1、2013年12月21日签订的《购销合同》、销售出库单(两张);3-2、上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价税金额合计19,023.12元);以上证明原、被告签订了总金额为19,023.12元的灰板纸买卖合同,原告向被告履行了供货义务并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御富公司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材料。鉴于被告未到庭应诉,本院对原告的陈述以及提交的证据材料进行了核对。经审理查明,本院确认原告所述属实。本院另查明:被告先后于2013年11月20日、2013年12月25日、2014年3月20日向原告支付货款15,500元、10,885.54元、16,000元,以上共计42,385.54元。本院认为:原、被告依据本案所涉《购销合同》建立的灰板纸买卖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受法律保护,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本案中,原告已经按约向被告交付了《购销合同》项下的全部货物,被告理应按约向原告支付货款。《购销合同》均约定,被告应于合同约定的日期或者如无约定则在交货后三十日内付款,然被告至今未支付全部货款,已经构成违约,原告有权要求被告立即支付所欠全部货款。经本院核对,本案所涉《购销合同》货款总额为63,579.01元,扣去被告已支付的42,385.54元,被告还应支付原告21,193.47元。此外,本案所涉《购销合同》还约定,如果被告逾期付款,应每日按照欠付货款总额千分之一支付逾期违约金。本案所涉《购销合同》中的最后一份的付款时间为2014年1月底,现原告主动请求从2014年2月1日起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且主动调低了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请求按每日万分之六的利率计算,原告的上述主张均与法无悖,本院均予以支持。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视为其放弃抗辩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一百五十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上海御富礼品包装设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宏图纸业有限公司货款21,193.47元;二、被告上海御富礼品包装设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宏图纸业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以21,193.47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六的利率,自2014年2月1日起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65元(原告上海宏图纸业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上海御富礼品包装设计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按不服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施俊杰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胡 莎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