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郯执字第244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马士全与颜廷军追偿担保权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士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郯执字第2449号申请执行人马士全,男,汉族,郯城县,居民。被执行人颜廷军,男,汉族,郯城县,居民。马士全申请执行颜廷军保证合同纠纷一案,郯城县人民法院的(2013)郯民初字第52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本院已经于2013年9月29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颜廷军在中国工商银行存款20万元。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魏英杰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 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