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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民初字第93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平县支行与林洪昌、肖小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平县支行,林洪昌,肖小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93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平县支行,住所地武平县平川镇竹园路14号,组织机构代码49092743-0。负责人傅智彪,行长。委托代理人周福平,福建义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蓝利荣,福建义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洪昌,男,1984年10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武平县。被告肖小伟,男,1984年8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武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平县支行与被告林洪昌、肖小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平县支行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平县支行以与被告林洪昌、肖小伟达成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平县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28.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平县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林巍杰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林光兰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