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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民一初字第0102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一初字第01023号原告:李某甲,女,1986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委托代理人:顾乃伍,安徽明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乙,男,1981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涡北新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诉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甲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某乙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李某甲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对被告李某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审判员  宫占好二〇一��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倪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