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阴民初字第00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苗京桥与苗亚红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京桥,苗亚红
案由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阴民初字第00108号原告苗京桥,女,195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苗亚红,男,1967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苗京桥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在法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许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苗京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苗京桥负担。审判员 刘增锋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冯 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