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法向民一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阳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阳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向��一初字第10号原告陈某某,女,汉族,衡南县人。被告阳某某,男,汉族,衡南县人。本院受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7日以双方已协商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阳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对被告阳某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贺银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刘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