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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法向民一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阳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阳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向��一初字第10号原告陈某某,女,汉族,衡南县人。被告阳某某,男,汉族,衡南县人。本院受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7日以双方已协商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阳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对被告阳某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贺银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刘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