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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娄星执字第27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贺普清与娄底市娄星区大科街道办事处南垅社区居民委员会大塘居民小组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娄底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普清,娄底市娄星区大科街道办事处南垅社区居民委员会大塘居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娄星执字第279号申请执行人贺普清。被执行人娄底市娄星区大科街道办事处南垅社区居民委员会大塘居民小组。住所地:娄底市娄星区大科办事处南垅居委会。负责人:谢素金,该组组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娄中民一终字第549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3月10日向被执行人娄底市娄星区大科街道办事处南垅社区居民委员会大塘居民小组送达了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于2015年3月17日前履行判决确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多次督促做工作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给付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属于被执行人娄底市娄星区大科街道办事处南垅社区居民委员会大塘居民小组(娄星区大科办事处南垅村大塘村民小组)的银行存款伍万捌仟元(¥58000元)予以扣划至本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 敏审 判 员  郭天岩代理审判员  朱焕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胡遗志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