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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昌民保字第0008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付小兵与鞠妮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付小兵,鞠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民保字第00088号原告:付小兵。委托代理人:王魁,武汉市天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鞠妮。委托代理人:彭慧东,湖北法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付小兵诉被告鞠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付小兵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鞠妮账户内资金60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原告付小兵提供案外人罗仲新、李淑华共同所有的位于武汉市江汉区统一街131号1栋1单元702号(房屋所有权证江字第200604552号)房产作为财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付小兵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登记所有人罗仲新位于武汉市江汉区统一街131号1栋1单元702号(房屋所有权证江字第200604552号)的房产。二、查封、冻结被告鞠妮账户内资金60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滕玉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