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法车民初字第013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郭乃宽与刘兆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乃宽,刘兆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法车民初字第0137号原告郭乃宽,淮安市淮安区车桥镇孙楼村十三组5号。委托代理人张巨坤,淮安市淮安区朱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兆仁。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乃宽与被告刘兆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乃宽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锦武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朱森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