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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北执字第0083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李娅楠与马家荒村委会承包地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镇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娅楠,北镇市沟帮子镇马家荒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北执字第00833号申请执行人李娅楠,女,2006年11月10日生,汉族,学生,住北镇市。被执行人北镇市沟帮子镇马家荒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镇市沟帮子镇马家荒村本街。法定代表人马喜周,系该村村委会主任。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镇市人民法院(2014)北沟民初字第0083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卜毅力审 判 员  张 磊代理审判员  宋法言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曹 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