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津执字第432-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林培贵申请执行何长明、刘绍强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新津执字第432-3号申请执行人林培贵。被执行人何长明。被执行人刘绍强。本院于2014年10月17日作出的(2014)新津执字第432-2号查封、扣押执行裁定书,查封、扣押被执行人何长明拥有的车牌号为川a****p号小轿车一辆,现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何长明拥有的车牌号为川a****p号小轿车人查封、扣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登记车主为何长明的川a****p号小汽车产权手续的冻结。二、解除对登记车主为何长明的川a****p号小汽车的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建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任佳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