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红民初字第198-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张波与李洋、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波,李洋,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初字第198-2号原告张波,男,1991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红岗区。被告李洋,男,1990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萨尔图区。本院于2015年3月31日受理原告张波与被告李洋、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后,原告张波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13年3月31日作出(2015)红民初字第198-1号民事裁定书,对被告李洋所有的雪佛兰轿车予以扣押,同时查封原告所有银行存款3万元。因原、被告达成和解,故对以上查封、扣押财产予以解除查封、扣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扣押被告李洋所有的雪佛兰轿车。二、解除查封原告的银行存款3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邱 剑代理审判员 庞春艳人民陪审员 宋建霞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吴 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