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宛民初字第160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王雨与河南省万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雨,河南省万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宛民初字第1605号原告王雨,蒙古族,1972年4月19日出生,住南召县留山镇红宇机械厂家属院**号。委托代理人王清斌、徐猛,河南定信律师事务所。特别授权。被告河南省万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毕竟,任董事长职务委托代理人梅建国、郎建勇,河南省万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员工。特别授权。本院在受理原告王雨诉被告河南省万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自愿提出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李林峰审判员 李铭霞审判员 来新群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杨 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