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民初字第67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福州鑫九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佟虎、林艳物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州鑫九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佟虎,林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民初字第678号原告福州鑫九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法定代表人方与龙,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铁明,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非,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佟虎,男,汉族,住福州市晋安区。被告林艳,女,汉族,住福州市晋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州鑫九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佟虎、林艳物业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州鑫九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福州鑫九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可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州鑫九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福州鑫九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林慧琴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梁 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