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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执字第064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榆林市喜洋洋与谢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霞,榆林市喜洋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榆林市百奇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执字第0640-1号申请执行人谢霞,女,被执行人榆林市喜洋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被执行人榆林市百奇工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谢霞与被执行人榆林市喜洋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榆林市百奇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4年12月15日作出的(2014)榆民初字第0563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榆林市喜洋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榆林市百奇工贸有限公司限期向申请执行人谢霞支付所欠款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榆林市喜洋洋商厦有限责任公司、榆林市百奇工贸有限公司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榆林市喜洋洋商厦有限责任公司、榆林市百奇工贸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32194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秦卫东审判员  刘 毅审判员  杨文林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朱虎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