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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茌法执字第39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陈希银与路士彬健康权、人身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希银,路士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茌法执字第390号申请执行人:陈希银,男,1968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茌平县冯屯镇望路店前村。被执行人:路士彬,男,1970年5月2日出生,汉族,农村,茌平县冯屯镇望路店前村。陈希银与路士彬健康权、人身权纠纷一案,茌平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0日作出(2014)茌民一初字第10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自行履行了(2014)茌民一初字第108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现本案已执行完毕。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茌平县人民法院的(2014)茌民一初字第108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崔永涛代审判员 刘 峰代审判员 王树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周 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