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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张民初字第6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程彩华与卢艳迁、张秀珍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彩华,卢艳迁,张秀珍,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城南营销服务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张民初字第621号原告程彩华,农民。委托代理人高峰,江苏它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绪辉,江苏它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卢艳迁。被告张秀珍。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城南营销服务部,住所地徐州市解放南路奎园望月园3号。原告程彩华与被告卢艳迁、张秀珍、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城南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程彩华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原告程彩华撤回起诉。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2元,由原告程彩华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朱广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 攀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