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执字第13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苏治军与李维虎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治军,李维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139号申请人苏治军。被执行人李维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平民三初字第5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故该案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平执字第13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石福荣审判员 苟云鹏审判员 王 挺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晓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