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民二初字第0001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马从勇与石仁柱、晁全新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从勇,石仁柱,晁全新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民二初字第00017号原告马从勇,男,1970年6月3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姬国群,温县司法局温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石仁柱,男,1963年5月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任胜杰,河南飞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晁全新,男,1967年7月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从勇与被告石仁柱、晁全新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石仁柱、晁全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马从勇自愿撤回对被告石仁柱、晁全新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从勇撤回对被告石仁柱、晁全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1200元,由原告马从勇承担。审判员 王鸿元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二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