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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荣法民初字第0160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法民初字第01604号原告:陈某某,女,1974年12月26日生,汉族。被告:唐某某,男,1973年1月23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预收120元,实际收取12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钟永建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龙 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