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荣法民初字第0160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法民初字第01604号原告:陈某某,女,1974年12月26日生,汉族。被告:唐某某,男,1973年1月23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预收120元,实际收取12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钟永建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龙 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