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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宣执字第015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符清寿与殷海学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符清寿,殷海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宣执字第01512号申请执行人:符清寿,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委托代理人:王志昕,安徽杰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殷海学,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申请执行人符清寿与被执行人殷海学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4月16日作出的(2013)宣民一初字第032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申请人款项18035元。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具体住址不详,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对此事实申请人予以认可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鉴于此,本院可依法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作出后,申请执行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时,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2013)宣民一初字第03258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利顺审判员  徐 琛审判员  左 梅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杨 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