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中法民一终字第4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佛山市凯兰帝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与李镇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镇龙,佛山市凯兰帝家具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中法民一终字第45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镇龙,男,汉族,住广东省惠来县。委托代理人朱永琪,广东永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廖善国,广东永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凯兰帝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九江。法定代表人谭柳姬。委托代理人周山清,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梁毅,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镇龙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凯兰帝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兰帝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4)佛南法九民一初字第2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经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案涉款项发生变动后,凯兰帝公司认为被诈骗而立即向公安部门报案,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九江派出所刑警中队已经立案侦查。二审期间该刑警中队向本院复函称案涉的200000元款项经公安部门的协调,相关收款人已经将其中199779.92元转回给凯兰帝公司。案涉事件涉嫌诈骗犯罪,已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侦查已有进展而尚未终结,相关事实、犯罪嫌疑人及最终损失均无法确定,应先裁定驳回起诉;原审直接处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本案因二审出现新的事实而改判,原审判决不属于错误裁判。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4)佛南法九民一初字第233号民事判决;二、驳回佛山市凯兰帝家具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2170.25元(凯兰帝公司已预交)及二审案件受理费3100元(李镇龙已预交4340.50元),依法予以退回。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舒 琴代理审判员 王志恒代理审判员 曾慧元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招玉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