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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益赫民一初字第25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熊正彪与李会新、朱文才、陈军生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正彪,李会新,朱文才,陈军生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益赫民一初字第258号原告熊正彪。委托代理人熊凯荣,益阳市沧水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唐胜强,益阳市沧水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李会新。委托代理人林春江,湖南天弘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朱文才。被告陈军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熊正彪诉被告李会新、朱文才、陈军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熊正彪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会新、朱文才、陈军生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熊正彪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正彪撤回对被告李会新、朱文才、陈军生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124元,减半收取1562元,由原告熊正彪负担。审 判 长  张振洲代理审判员  龚盛林人民陪审员  彭 铁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龚 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