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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泰海执字第13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贾阿根与泰州市海陵区苏陈砖瓦二厂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泰海执字第1322号申请执行人贾阿根。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凤祥,江苏强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泰州市海陵区苏陈砖瓦二厂,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苏陈镇徐庄村。负责人柳仕和,厂长。申请执行人贾阿根与被执行人泰州市海陵区苏陈砖瓦二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24日作出的(2014)泰海民初字第039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被告泰州市海陵区苏陈砖瓦二厂所欠原告贾阿根借款人民币本金500000元、利息100000元,合计人民币600000元,该款由被告泰州市海陵区苏陈砖瓦二厂从2014年4月起按月向原告贾阿根归还人民币30000元,直至全部还清为止;如被告泰州市海陵区苏陈砖瓦二厂有一期未按约归还上述借款本息,则原告贾阿根可就借款本息合计人民币600000元(扣减已给付部分)、违约金30000元、诉讼费4400元一并向被告泰州市海陵区苏陈砖瓦二厂主张权利,并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800元,依法减半收取人民币4400元,由被告泰州市海陵区苏陈砖瓦二厂负担(原告贾阿根已预交,被告泰州市海陵区苏陈砖瓦二厂于2014年3月20日前将此款迳交原告贾阿根)。因被执行人泰州市海陵区苏陈砖瓦二厂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贾阿根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0月13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10月17日查询了被执行人在本院辖区的房产、车辆登记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2014年10月21日通过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信息,亦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2014年12月9日,至泰州市海陵区苏陈砖瓦二厂及周边地区走访调查,该厂已经停业,负责人柳仕和下落不明,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2015年3月23日,至泰州市海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工商登记信息,亦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调查结果,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法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工商档案材料、视频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经穷尽现有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泰海民初字第0391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李 虹执行员 王亚兵执行员 许 冰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宫 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