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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七民初字第4004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于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七民初字第40046号原告于某某,男,汉族,1981年出生,甘肃某公司职工,住兰州市七里河区。被告陈某某,女,汉族,1984年出生,甘肃某公司职工,住兰州市七里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某某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某某要求撤回起诉,不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于某某承担。审判员  廖艳萍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杜雅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