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民初字第19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方某与任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某,任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民初字第198号原告方某,农民。被告任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某与被告任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自行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原告方某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方某承担。审判员 龙永雷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胥方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