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芙民初字第79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原告罗几畑与被告长沙快乐车族汽车美容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几畑,长沙快乐车族汽车美容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芙民初字第792号原告罗几畑,住******。被告长沙快乐车族汽车美容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梁江,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几畑与被告长沙快乐车族汽车美容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罗几畑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罗几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几畑撤诉。本案受理费10元,本院决定免交。代理审判员 潘雪晴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郭 维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