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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民二初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袁少峰与何庆霞、臧志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少峰,何庆霞,臧志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二初字第41号原告:袁少峰。被告:何庆霞。被告:臧志刚。本院在审理原告袁少峰与被告何庆霞、臧志刚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袁少峰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少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少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38元,由原告袁少峰负担。审判员  武振生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稳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