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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上民一初字第45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朱撵与被告李四锋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撵,李四锋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民一初字第457号原告朱撵,女,1969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蔡县杨集镇前李村6-23号。身份证号:412825196904205049。被告李四锋,男,1971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身份证号:412825197105244516。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撵与被告李四锋离婚纠纷一案中,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撵撤回对被告李四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朱撵负担。审判员  梁平良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海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