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县民初字第9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杜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县民初字第981号原告杜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某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杜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柳 阳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黄京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