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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应城民初字第0017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蔡敏兰与黄石中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熊跃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应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应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敏兰,黄石中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熊跃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应城民初字第00179号原告蔡敏兰。被告黄石中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黄金山开发区大棋路。法定代表人胡鹏,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熊跃英。原告蔡敏兰诉被告黄石中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被告熊跃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7日立案受理后,诉讼过程中原告蔡敏兰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敏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自愿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敏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881元,由原告蔡敏兰负担。审 判 长  丁政芳审 判 员  黄 明人民陪审员  谢义斌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刘 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