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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狮民初字第96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黄寿洪与杨宏弟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寿洪,杨宏弟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狮民初字第968号原告黄寿洪,男,1964年6月11日出生,汉族,抛光工,住重庆市丰都县。被告杨宏弟,男,196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天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寿洪诉被告杨宏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欲通过其它途径解决纠纷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寿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寿洪负担。审判员  李美好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陈伟莲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