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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栖杨民初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陈某与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栖杨民初字第76号原告陈某。被告吕某。原告陈某与被告吕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陈某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 判 长  谢忠恒审 判 员  金 良人民陪审员  鲁玉东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杨丛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