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民二初字第0013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原告李凤娟诉被告王启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凤娟,王启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二初字第00137号原告:李凤娟,女,汉族。被告:王启占,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凤娟诉被告王启占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凤娟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凤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4元,减半收取162元,由原告李凤娟承担。助理审判员 胡盼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彭雪 微信公众号“”